40.下列何者不屬於機關之工友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條件?
(A)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B)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C)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D)配偶於各機關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其期間在半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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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0), C(11), D(335), E(0) #3033607
統計: A(10), B(70), C(11), D(335), E(0) #3033607
詳解 (共 5 筆)
#5676138
(D)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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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868
七、工友除得依其他法規申請留職停薪外,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留職停薪:
(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二)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三)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五)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六)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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