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據《教育基本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是教育權的主體
(B)教師不得管教學生
(C)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得依法律選擇子女接受教育的方式
(D)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教育事務之審議與執行
統計: A(40), B(35), C(3715), D(783), E(0) #195420
詳解 (共 9 筆)
A-人民是教育權的主體
B-教師可以管教學生
D-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教育事務之審議
A-人民
B-可以管教
D-教育基本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其中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簡單來說~D沒有執行(教甄就是愛考無聊的小地方,因為沒東西可考啦~~)
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教育基本法 第8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法 第4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
所以確認一下
(c)家長教育選擇權,現在還是在教育基本法?之前做題目有做到說,改到國民教育法了?是嗎?(我有點搞混了>"<)想再度確認,謝謝!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