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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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1), B(1040), C(245), D(336), E(0) #777069
統計: A(1471), B(1040), C(245), D(336), E(0) #777069
詳解 (共 8 筆)
#1030890
戲稱"狼師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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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655
這週研習剛好提到這法條。因為曾有老師搞不倫遭解聘,因此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大法官認為,《教師法》第14條第3項「行為不檢有違師道就不得聘任」規定,未給予犯錯教師改正機會,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宣告違憲因此102年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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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091
四年之後繼續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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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145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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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677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得再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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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018
除屬......外。
代表性侵害行為不在本法條範圍內,無法4年後再聘任教師喔
代表性侵害行為不在本法條範圍內,無法4年後再聘任教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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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54
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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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892
四年後繼續當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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