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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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08), C(100), D(273), E(0) #707184

詳解 (共 4 筆)

#994995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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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322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比較:
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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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820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19 條 第四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類題
1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認為,教師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時,禁止終身再任教職確實能達成保障學生受教權的作用,然而終身禁止對人民工作權所造成的限制過於強烈,因而違反下列那一原則而宣告違憲?
(A) 比例原則
(B) 平等原則
(C) 法律保留原則
(D) 信賴保護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公民#13893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25.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指出:民國 98 年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因此認定違憲。此項大法官的解釋應該是依據下列何項原則?
(A) 比例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法律保留原則
(D) 誠實信用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8823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15.教師法曾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學校可將之解聘,且該師終身不得任教。有關終身不得任教之懲處,恐有過度侵害教師工作權。依此敘述主要是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 比例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裁量合宜原則
(D) 禁止恣意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59452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29.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C)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106 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62509


答案:D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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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795

沒注意到「除屬」這兩個字,所以選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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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65323
未解鎖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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