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申請借款,保險費需付足多久以上?
(A)六個月
(B)三個月
(C)一年
(D)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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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114), C(8297), D(51), E(0) #1767330
統計: A(263), B(114), C(8297), D(51), E(0) #1767330
詳解 (共 4 筆)
#3187223
簡易人壽保險法
| 第 23 條 |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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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959
第二十三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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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198
要保人 申請借款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1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
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2 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
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
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
之。
被引用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條
1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2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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