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現行民法中離婚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
(B)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他方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C)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他方於事後宥恕,即不得據此請求離婚
(D)兩願離婚,未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者,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6081), C(877), D(90), E(0) #804591

詳解 (共 8 筆)

#1051256
民法第976條->解除婚約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91
1
#1190134
民法 §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4
0
#1495344

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意思是,甲夫坐牢,乙妻可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如果是甲夫怕連累老婆,而請求離婚,法院不會同意甲夫之請求(因坐牢是甲夫要負責的).

是這個意思嗎???


12
1
#3626436
民法976於108/4/24修法。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10
0
#1585884

回5樓


如果是坐牢的不能跟法院請求離婚的,因為民法1052說得很清楚,夫妻之一方(A方)有下列情形(因故意犯,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者,他方(B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0
2
#4581728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8
0
#1045894
民法§976
1
0
#1051798
感謝更正
1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462455
未解鎖
@離婚:  (台語 : 殺疾關...
(共 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261863
未解鎖
名  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
(共 5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