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實體或形式上違法之行政處分,皆得補正
(B)僅實體上違法之行政處分,得補正
(C)僅形式上違法之行政處分,得補正
(D)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無法事後記明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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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3), C(148), D(46), E(0) #203644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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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114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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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處分若一旦違法,即認定其為得撤銷,將使法律關係處於過於不穩定的狀態。因此在瑕疵較為輕微的情形,
被認定可以因為事後之補正而被治癒。必須注意的是補正是一種行為,不是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如果應補正
而未確實補正或未補正,最後行政處分仍然是違法而得撤銷;反之,若經過補正,瑕疵即獲得治癒,該處分
因而成為合法的行政處分。

2.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行政處分得補正之情形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1)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2)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3)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4)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5)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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