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抵押權與乙,關於乙之抵押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及於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
(B)不及於抵押後附加於房屋而不具獨立性之車庫
(C)不及於抵押前已加建之獨立閣樓
(D)及於抵押後加建之獨立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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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6), C(175), D(77), E(0) #376994
統計: A(54), B(36), C(175), D(77), E(0) #376994
詳解 (共 4 筆)
#797317
「效力所及不等於併付拍賣,合先敘明。」
解析:現在是甲的房子被設定抵押權,依民法862規定,被抵押權「效力所及」者,有
1.從物
2.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增建部分不具獨立性
茲分析以下財產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吧!
(A)房子和土地,是獨立兩個物,也不是主從關係(可從民法876推論出),故土地自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B)無論係抵押權設定「前後」,只要不具獨立性(862第3項前段),均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權設定「前」存在的獨立物,為獨立之權利客體,自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D)抵押權設定「後」存在的「獨立車庫」,原則上車庫是從物,但這裡卻強調「獨立」一詞,故依民法862第3項後段併付拍賣規定為宜,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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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225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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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26
民862
I.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 物與從權利。
III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 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877條(併付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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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009
這是哪一條啊?
實在是好難搞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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