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有自行車 1 輛,借給乙使用;乙將該車賣給丙,並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使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請問丙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A)乙丙簽訂買賣契約時,丙係善意
(B)乙丙簽訂租賃契約時,丙係善意
(C)乙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將該車現實交付於丙時,丙係善意
(D)丙在任何時點善意,均可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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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50), C(314), D(51), E(0) #376995

詳解 (共 4 筆)

#588288

此為「動產善意受讓之例外」,依第948條第二項: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規定(占有改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動產善意受讓)之保護。


簡言之,占有改定之情況,以丙拿到該車時是善意的,取得該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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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42

1處分後的交付涉及的是所有權.

2.簽訂買賣契約涉及的是債權.

因此看到動產的"交付"就要聯想到所有權,而不動產則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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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671
不好意思,這是題外問題,甲在丙得到自行車的所有權的同時,喪失了其所有權,要如何要求乙賠償或償還自行車,才不會造成自己出借而損失其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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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825
佔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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