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如未 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其效力如何? 
(A)不生效力 
(B)得撤銷 
(C)無效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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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35), C(177), D(68), E(0) #1545144

詳解 (共 3 筆)

#1679270
應經第三人同意,同意前,效力未定應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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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27
核准前→不生效力 同意前→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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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739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
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
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
意或會同辦理,
始生效力。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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