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於行政法人組織設置情形之敘述,何者有誤?
(A)行政法人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B)行政法人董(理)事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C)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D)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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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238), C(78), D(213), E(0) #1545108

詳解 (共 4 筆)

#2295036


第 5 條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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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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