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 理賠簽署人員須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條規定
之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一
年以上者
(B) 核保簽署人員及理賠簽署人員不可以互為兼充任之
(C) 理賠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十五小時
以上者,於次年度不得再為保險公司簽署保險商品
(D) 要保書及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均為理賠簽署人員需負責
檢視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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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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