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業務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
(B)只限於對證金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價款為限
(C)對證券商融資,其比率應高於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比率
(D)選項A、B、C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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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5), C(8), D(312), E(0) #1778848
統計: A(280), B(15), C(8), D(312), E(0) #1778848
詳解 (共 2 筆)
#5420724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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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
稱轉融通者,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
第 22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並開立轉融通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 23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資,其比率不得超過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比率,並收取該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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