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分割後之建物,其建號如何編列
(A)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原建號之分號順序 編列
(B)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
(C)全部以 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
(D)全部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分號順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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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3), C(2), D(2), E(0) #3071770

詳解 (共 1 筆)

#5997055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9 條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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