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A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輪胎生產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依證券交易 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5人,故A公司不得以章程降低董事人數
(B)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三 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C)法人為A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D)若甲、乙、丙、丁、戊5人中有2人解任,則A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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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35), C(95), D(182), E(0) #3139881
統計: A(76), B(335), C(95), D(182), E(0) #3139881
詳解 (共 3 筆)
#6128402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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