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各種情形中 A 之案件,何者對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自行迴避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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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2021愛你愛你愛人言人言 小六下 (2021/04/27)
A: 二、範圍:本條所列迴避事由,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而言。如果係他案,則不再本條規範之內。 (一)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231號判例認為:「本案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方推事,雖於前此任職檢察官時,曾偵查涂某等誣告等案件,而將被告涂某、張某提起公訴,但與本件上訴人張某自訴被告陳某誣告事件,乃為彼此截然不同之二案;而方推事並未在本件自訴案中執行檢察官之職務,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不合,自毋庸自行迴避。」認為不構成迴避事由。 所以,法官審理的是傷害罪,而之前是為被告犯詐欺罪的被害人,2罪不同,故不用迴避。 轉自: https://m.xuite.net/blog/damonwhk/blog/204797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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