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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下列各種情形中 A 之案件,何者對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自行迴避事由?
(A)法官甲審理傷害案件時,發現被告 A 先前曾受詐欺罪有罪判決確定,而自己為該案件之被害人
(B)法官甲審理案件時,發現另一共同正犯 A,檢察官丙在經甲告發後起訴 A,A 之案件又分配予甲審理
(C)法官甲審理被告 A 之案件時,A 委任甲之配偶乙為辯護人
(D)法官甲於審理被告 A 之賄選案件時,參加 A 所屬之政黨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9/03/31)
我有個疑問~這題是不是應該是根據第17條第6項才對呢?(B)法官甲審理案件時,發現另一共同正犯 A,檢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詹惟智 大二下 (2021/04/26)

a為什麼不行 ??

6F
2021愛你愛你愛人言人言 小六下 (2021/04/27)
A:

二、範圍:本條所列迴避事由,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而言。如果係他案,則不再本條規範之內。

(一)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231號判例認為:「本案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方推事,雖於前此任職檢察官時,曾偵查涂某等誣告等案件,而將被告涂某、張某提起公訴,但與本件上訴人張某自訴被告陳某誣告事件,乃為彼此截然不同之二案;而方推事並未在本件自訴案中執行檢察官之職務,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不合,自毋庸自行迴避。」認為不構成迴避事由。

所以,法官審理的是傷害罪,而之前是為被告犯詐欺罪的被害人,2罪不同,故不用迴避。


轉自:
https://m.xuite.net/blog/damonwhk/blog/204797037
7F
鄭光宇 國三下 (2021/06/23)

A錯在審判的法官必須要是目前審判中案件的被害人才行,目前審的是傷害案件,如果法官不是被打的那個,就不用迴避,頂多用18條第二項「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因為有舊怨)


B是因為法官為該共同正犯的告發者,我依職權告發你代表我認為你有很大的嫌疑犯罪,必須迴避


C只有本人曾經為對方的辯護人時才需要迴避,不然以法律人這麼小的圈子,隨便都可能碰上認識的好友或親屬


D這個選項,根據法官倫理,應保持中立的法官怎麼可以參加政黨呢?已經不是純粹迴避的問題了,但其實迴避中也沒有這一項,畢竟問題是出在其他地方

41 下列各種情形中 A 之案件,何者對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自行迴避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