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B)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C)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亦屬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D)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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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32), C(1833), D(79), E(0) #322967

詳解 (共 3 筆)

#969586
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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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57

第 三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十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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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601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A) 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C)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亦屬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X 第 6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A)
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C)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B)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第 13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以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學生受教資格、課程、學籍管理、學習評量、畢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D)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第 1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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