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條之規定,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委員會管理,請問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管理委員會置委員5至15人
(B)管理委員會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
(C)管理委員會委員,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D)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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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7), C(577), D(50), E(0) #322970

詳解 (共 2 筆)

#301612

第 2 條 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為目的,並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由校長任召集人,

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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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62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A)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5至15人
(B) 管理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擔任
(C) 管理委員會委員,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D) 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3

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A),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B),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C)委員任期二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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