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庭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以下列何種方式進行?
(A)一律公開
(B)一律不公開
(C)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
(D)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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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5), C(118), D(72), E(0) #1729325
統計: A(3), B(15), C(118), D(72), E(0) #1729325
詳解 (共 4 筆)
#4422976
公務員懲戒法
(修法日期109.6.10)
第 44 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第四十四條 (全文修正)
理由
一、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就本條第一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
二、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例外,爰就第一項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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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81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第44條(審理不公開及其例外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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