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公務員服務法,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 經下列何者許可?
(A)同級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B)同級政府人事主管機關
(C)所屬服務機關
(D)所屬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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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172), D(31), E(0) #1729333

詳解 (共 3 筆)

#2612649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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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462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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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4015
法規名稱: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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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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