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何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A) 委託人
(B) 受益人
(C) 受託人
(D) 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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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5), C(403), D(2), E(0) #530162

詳解 (共 2 筆)

#942569
第三條之一(90.6.13.)(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及地價總額之計算)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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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856
土地稅法第3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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