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共同生活戶內人口之排列次序,以下何者正確?
(A)戶長、戶長之直系尊親屬、戶長之配偶、戶長之直系卑親屬、戶長之旁系親屬、其他家屬、寄居人
(B)戶長之直系尊親屬、戶長、戶長之配偶、戶長之直系卑親屬、戶長之旁系親屬、其他家屬、寄居人
(C)戶長、戶長之配偶、戶長之直系卑親屬、戶長之直系尊親屬、戶長之旁系親屬、其他家屬、寄居人
(D)戶長、戶長之配偶、戶長之直系尊親屬、戶長之直系卑親屬、戶長之旁系親屬、其他家屬、寄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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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6), C(135), D(2057), E(0) #147424
統計: A(65), B(6), C(135), D(2057), E(0) #147424
詳解 (共 1 筆)
#137018
戶籍法施行細則
| 第 4 條 |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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