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偵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被告前應將訊問的處所通知辯護人
(B)被告代理人不得對外揭露因執行職務所知之事項
(C)情況急迫時得不通知辯護人訊問被告的日、時
(D)檢察事務官訊問被告時辯護人得在場並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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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524), C(980), D(308), E(0) #488544
統計: A(143), B(1524), C(980), D(308), E(0) #488544
詳解 (共 10 筆)
#824595
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D)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B)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A)(C)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D)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B)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A)(C)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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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750
為"告訴"代理人,非"被告"代理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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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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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45(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Ⅰ偵查,不公開之。 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Ⅳ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Ⅴ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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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678
依刑訴第245條第三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不包括被告代理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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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043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exam-102%E5%B9%B4+%E5%8E%9F%E6%B0%91%E4%BA%94%E7%AD%8911981-11981.htm#ixzz3AS1gNMhd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exam-102%E5%B9%B4+%E5%8E%9F%E6%B0%91%E4%BA%94%E7%AD%8911981-11981.htm#ixzz3AS1gNMhd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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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650
因為是偵查中!有自訴代理人會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被告代理人也不太可能得知偵查中的情況(不然官司就不用打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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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77
刑事訴訟法§245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B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AC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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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875
其實法條寫什麼就記什麼,被告代理人於38條有準用29條喔
刑訴29條:辯護人(被告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被告代理人)。
第38條(代理人之人數、選任、送達與權利之準用)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29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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