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與子女間仍得相互繼承
(C)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後之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法律未明文承認
(D)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父行使親權之後,母得舉證父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行使親權
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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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1), C(744), D(41), E(0) #2049328
統計: A(23), B(51), C(744), D(41), E(0) #2049328
詳解 (共 5 筆)
#3698909
民法第1055條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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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057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其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亦不能免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此時父母仍應就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盡其扶養義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7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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