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夫妻離婚時,關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為兩願離婚時,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均可
(B)夫妻於判決離婚時,不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C)關於親權人之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D)法院得依職權,為未擔任親權人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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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69), C(15), D(24), E(0) #328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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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310
夫妻離婚時,關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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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305
第 1055 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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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577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夫妻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酌定的程序與原則,屬於民法親屬編的內容,主要規範於民法第 1055 條。

正確答案為 (B) 夫妻於判決離婚時,不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理由說明:

  • (B) 錯誤:

    • 本選項的錯誤在於「不得協議」這四個字。

    •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在為判決離婚時,關於親權人的酌定,「有協議者,從其協議。但其協議不利於子女者,不在此限。」

    • 這意味著,即使是在進行判決離婚的訴訟程序中,法律仍然鼓勵夫妻雙方就子女親權的歸屬進行協商。如果他們能夠達成一個對子女有利的協議,法院原則上應當尊重該協議。

    • 只有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者他們達成的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才會介入,依職權並本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酌定親權人。

    • 因此,本選項稱夫妻在判決離婚時「不得協議」,是與法律規定完全相反的錯誤敘述。

  • (A)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前段,兩願離婚時,關於親權人之酌定,由夫妻雙方協議定之。協議的內容可以是一方單獨擔任,也可以是雙方共同擔任。

  • (C) 正確:

    •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判斷的最高指導原則。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3 項,無論是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只要夫妻間的協議被認定為不利於子女,法院即可依職權介入,為子女之利益重新酌定或改定親權人。

  • (D)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對於未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這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雙方維持親子關係的權利,亦屬於「子女最佳利益」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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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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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55條 1.夫妻離婚者,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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