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
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B)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C)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D)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統計: A(26), B(158), C(107), D(245), E(0) #3289021
詳解 (共 8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家庭生活費用」、「裁判離婚事由」、「兩願離婚」與「贍養費」等規定,屬於民法親屬編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D) 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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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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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的錯誤在於混淆了「判決離婚」與「兩願離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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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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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明文規定,請求贍養費的法定權利,其前提是「因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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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願離婚」的情況下,雙方是透過協議來結束婚姻關係。關於金錢給付等條件,應於離婚協議中一併約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並未約定贍養費,則無過失之一方(乙)在離婚登記後,不能再回頭依據民法第 1057 條向他方(甲)請求給付贍養費,因為該條文不適用於兩願離婚。因此,此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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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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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003-1 條,夫妻互負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義務。此義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續存在。甲離家不返,屬於惡意遺棄,但其婚姻關係依然存在,故其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並未免除。乙當然可以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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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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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有責之一方不得請求離婚,此為「有責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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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例)已逐漸放寬此限制。在夫妻長期分居、婚姻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考量「破綻主義」精神,認為婚姻的維持已無實益,此時即使是有責的一方(甲),仍有可能被允許提起離婚之訴訟。選項中使用「有可能」一詞,使其敘述符合實務發展的趨勢,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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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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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為(外遇、同居五年)同時構成了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以及第 5 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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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屬於絕對的裁判離婚事由,乙作為無過失的一方,當然可以據此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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