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人為成年子女乙、 丙、丁。甲死亡前 10 年,曾因乙結婚贈與 300 萬元。設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若戊向乙請求清 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A)200萬元
(B)300萬元
(C)600萬元
(D)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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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89), C(370), D(73), E(0) #2049335
統計: A(122), B(289), C(370), D(73), E(0) #2049335
詳解 (共 10 筆)
#4846968
回6F若是問繼承人間應繼承之遺產
本條立法目的是在基於調整應繼分的前付與子股間之公平
所以歸扣沒有時間限制
試想人生的安排都不同
若因為結婚營業分居有時間上的差異
而給予差別待遇(歸扣與否)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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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654
選項格式有跑掉,煩請站僕修改。
(A)200萬元
(B)300萬元
(C)600萬元
(D)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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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127
乙未抛弃继承且提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即继承人若被继承人之负债大于积极遗产,继承人只需还积极遗产部分即可。
小弟新手,不知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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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456
依據 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此處的「因繼承所得遺產」,實務上是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名下全部積極遺產的總額(積極遺產:600萬元),而非各繼承人實際分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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