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租金 外,另應給付其營業額 20%之利潤。甲自行計算乙在其設攤期間短給利潤 100 萬元,請求乙給付。 甲於訴訟中發現乙係委託記帳士丙為其記帳,製作商業帳簿,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敘明其事由,釋明執有商業帳簿之丙有提出義務之原因,聲請法院命丙提出其為乙所持有之 會計憑證及為乙製作之商業帳簿
(B)法院認為甲之聲請正當者,於裁定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C)丙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法院得裁定處罰鍰
(D)如丙受裁罰後,仍拒不提出,法院得審酌乙、丙之關係,認甲主張乙有短報營業額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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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得敘明其事由,釋明執有商業帳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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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 349 條(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