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地
在桃園,丙住所地在高雄,丙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甲、乙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連帶給付 30 萬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選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B)丙聲請發支付命令,不用載明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
(C)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甲、乙,若甲、乙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日後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
丙對甲、乙之該 30 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
(D)甲或乙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附具理由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參民訴§20、§15,應以侵權行為地為共...
未解鎖
1.A選項錯誤,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1.A選項錯誤,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