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得為被參加人聲請假處分
(B)訴訟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C)訴訟參加,得以言詞為之,但應記明於筆錄
(D)第三人之訴訟參加,如其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駁回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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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
未解鎖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單純考法條題,民訴第58條第2項「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