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 A 機器,尚未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 300
萬元。乙抗辯 A 機器有瑕疵,甲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受訴法院(合議庭)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
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命法官發現甲之裁判費未繳足,得自行命甲補正,甲逾期不補正,由受訴法院(合議庭)裁定
駁回甲之訴
(B)受命法官雖經兩造合意調查證據,但於調查證據前仍應先整理爭點,並曉諭爭點
(C)訴訟進行中,甲聲請保全證據,受命法官不得為准駁之裁定,應由受訴法院(合議庭)裁定後,
始由受命法官進行保全證據程序
(D)受命法官勘驗 A 機器期日前,曾通知兩造到場,兩造均已收受通知,屆期甲未到場,受命法官仍
得進行勘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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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58), C(542), D(128), E(0) #2049344
統計: A(116), B(58), C(542), D(128), E(0) #204934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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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6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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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部分應係民事訴訟法第296條所述之調查證據,而依該條規定所示,即使一方不到場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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