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如原告起訴之合法要件有欠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能力欠缺,如可命補正時,得由受命法官裁定命補正
(B)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經命補正未補正時,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
(C)起訴時原告已死亡者,法院應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D)經法院以訴訟代理人未經合法授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訴後,原告仍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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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5), C(587), D(98), E(0) #2049342
統計: A(93), B(35), C(587), D(98), E(0) #2049342
詳解 (共 4 筆)
#5546852
先回應 @B1 ,C選項跟民事訴訟法第168並不相關。
168的適用前提是在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發生當然停止的事由,而本題的(C)選項是「起訴時」原告已死亡,還未進到訴訟程序中。
本題錯誤選項為(C) 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規定,以同條項第三款事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而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蓋起訴時原告已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死亡即不具有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且法院無從命其補正。
至於其他選項
(A)正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及同條項第三款規定。
(B)正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及同條項第四款規定。
(D)正確,本裁定駁回並不生判決之既判力,故無不得再行起訴之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
如有錯誤,請各位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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