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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78418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78418

年份:108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71 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被告依該契約交 付標的物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備位聲明:如認為該契約關係不存在,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命乙返還其受領之價金 100 萬元予甲。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乙間並無買賣關係, 而乙確於訂立該契約時自甲受領 100 萬元係屬不當得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僅須諭知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而就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僅 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無庸於判決主文中諭知駁回甲之請求
(B)若僅有乙對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於甲上訴期 間屆滿時即告確定
(C)若甲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不生移審效力
(D)甲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倘認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 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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