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現職公務人員任職未滿 15 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遺族係領取下列那種撫卹金?
(A)年撫卹金
(B)一次撫卹金
(C)月撫卹金
(D)二分之一之年撫卹金和二分之一之一次撫卹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809), C(18), D(61), E(0) #1090057

詳解 (共 3 筆)

#1257794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

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

      

一次撫卹金:

  ()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14
0
#3819237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54 條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

      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

      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

      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

      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

      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

      ,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

      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9
0
#1257795
(A)一次及年撫卹金須任職滿十五年
3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40084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