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公司持清潔載貨證券於高雄港向乙運送人提領貨物,該貨物外觀明顯受損,惟領貨時未加檢查,於領貨後第四天始通知乙,並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公司未於領貨當時通知乙,故視為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B)因甲公司未於提貨後三天內通知乙,故視為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C)因甲公司未於領貨當時通知乙,故推定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D)因甲公司未於提貨後三天內通知乙,故推定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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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80), C(357), D(119), E(0) #385430

詳解 (共 5 筆)

#598609
第 56 條: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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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953
海商法

第 56 條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
二、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
三、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四、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 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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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26
"領貨當時"通知乙,故推定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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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26
所以領貨時要檢查,才有後續的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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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27
服務可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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