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因為涉嫌實行背信罪遭檢察官乙提起公訴。丙是本案的審判長,甲選任丁擔任辯護人;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下列何種情形,丙應該自行迴避?
(A)甲曾是丙的大學教師
(B)丙是乙的未婚妻
(C)丙是丁的太太
(D)甲曾是丙的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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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9), C(103), D(1011), E(0) #1648035

詳解 (共 1 筆)

#3538024

(A)甲曾是丙的大學教師(X)
(B)丙是乙的未婚妻(X;法官丙是檢察官乙的未婚妻,非自行迴避之事由。若法官丙是被告甲的未婚妻則為自行迴避之事由)
(C)丙是丁的太太(X)
(D)甲曾是丙的養子(O;應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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