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甲。此一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
101.10決議: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函文既非行政處分
台北市國稅局函請行政執行署執行,行政執行署不受國稅局的拘束,且此函並未對外發生效力,性質不屬行政處分,只是內部行為與83.3決議不同。故以該副本通知甲,僅是觀念通知,無拘束力。
題目真的是出得不好,沒有說明通知指的是哪一次的通知??!!但如果是依距離來看的話,題目問的「此」一通知,應該指的是「副本通知」行政執行法§14: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如果是屬於執行程序的話,該副本「通知」即屬於觀念通知(事實行為)但如果是屬於通知繳納的話,該「通知」即屬於VA
41 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