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續上題,對於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11%以上者,或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者之處分規定為:
(A)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當事人並調整服務地區
(B)記一大過,當事人並調整服務地區
(C)先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停職,俟刑事責任確定後,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在客觀上可歸責,即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職
(D)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逕予免職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違反185-3移付懲戒,未違反由單位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