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若行政機關未訂定處理期間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規定,其處理期間為:
(A)15日
(B)1個月
(C)2個月
(D)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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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93), C(1923), D(105), E(0) #242636
統計: A(62), B(193), C(1923), D(105), E(0) #242636
詳解 (共 5 筆)
#216430
| 第 51 條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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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630
只能延一次,所以就是原本處理期間+兩個月(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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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663
係需要延期事件,行政機關應以明確訂定日期並附記理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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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334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也就是
再多兩個月?
而最多四個月
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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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664
所以不是四個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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