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都市計畫之古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於那種計畫中予以指定?
(A)主要計畫
(B)細部計畫
(C)主要或細部計畫兩者皆可,且由計畫機關自行依職權決定
(D)與都市計畫無關,完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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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94), C(19), D(55), E(0) #140745
統計: A(410), B(94), C(19), D(55), E(0) #140745
詳解 (共 3 筆)
#770571
都市計畫法第15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一○、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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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629
| 第 22 條 |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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