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願決定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主文、事實及理由
(B)應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C)應附記救濟教示
(D)應載明未依職權停止執行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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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38), C(364), D(4112), E(0) #209546
統計: A(24), B(338), C(364), D(4112), E(0) #209546
詳解 (共 4 筆)
#239556
訴願法
| 第 89 條 |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 分機關。 |
| 第 90 條 |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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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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