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有關旅費支出之所得稅查核,何者正確?
(A)員工所領之差旅費,無限額之限制
(B)交通費應取得憑證,不可以經手人證明代替
(C)限額內之膳雜費無須外來憑證
(D)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其膳雜費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日支數額之六成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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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 C(120), D(57), E(0) #410548

詳解 (共 2 筆)

#3615905

(D)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其膳雜費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日支數額之六成列支

->五成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

        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

        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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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677

(C)

查準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

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1.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六百元。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

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3.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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