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符合何種條件下,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1)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2)已誠實入帳(3)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4)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A)12
(B)123
(C)124
(D)1234
(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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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0), C(29), D(229), E(41) #410556
統計: A(5), B(30), C(29), D(229), E(41) #410556
詳解 (共 4 筆)
#1498691
#民國103年4月9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第38條-->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40900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
I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II 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2),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1),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4),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3)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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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099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出售者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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