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服兵役,於役期屆滿前,因金融海嘯謀職不易,乃向國防部申請改服志願役,繼續留營。國防部考量員額精簡,否准甲之申請。甲不服,得循下列何項途徑救濟?
(A)申訴
(B)複查
(C)復審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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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390), C(1423), D(5271), E(0) #410567
統計: A(327), B(390), C(1423), D(5271), E(0) #410567
詳解 (共 10 筆)
#630675
得提出復審者,有下列三種:
(1) 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現職人員;
(2) 非現職人員,如退休、資遣、免職、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者,因其公務人員身份受處分而權益遭受損害時;
(3) 公務人員遺族,以基於該死亡公務人員原公務人員身份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為範圍。
軍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1) 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現職人員;
(2) 非現職人員,如退休、資遣、免職、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者,因其公務人員身份受處分而權益遭受損害時;
(3) 公務人員遺族,以基於該死亡公務人員原公務人員身份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為範圍。
軍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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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059
釋字459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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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判定;繼續留營:訴願-->行政訴訟
免役、禁役、緩微、緩加:複核-->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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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565
J430 否准繼續留營為行政處分,救濟:訴願 行訴
J459 體位判定 禁役 免役 緩徵 緩召 均為行政處分,惟兵役法施行法第40條(舊法為第69條)規定後四種有訴願先行程序"複核",再不服仍可提訴願 行訴.
J459 體位判定 禁役 免役 緩徵 緩召 均為行政處分,惟兵役法施行法第40條(舊法為第69條)規定後四種有訴願先行程序"複核",再不服仍可提訴願 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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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95677
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認:「被徵服兵役之壯丁或其家屬,對於辦理徵兵事務之縣長,以徵兵官之資格,所為關於緩役或免役之裁決有不服者,在修正陸軍徵募事務暫行規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既有申訴之特別規定,則其救濟方法,自應依該規定,向其直接上級徵兵官為之,不得提起普通訴願」,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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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88104
復審規定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法的公務員不包含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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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68215
純屬個人理解: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才是用保障法,身分遭受剝奪得提起復審
非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是訴願法,對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得提起訴願
重點應該是,國家沒有義務保障他終身軍職身分,時間到就要閃了,他為他未來的頭路抗議下,正常就不會給他續約(不合法),應該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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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68433
軍人在學理上,又稱為武官或武職公務員,無法使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所以要使用訴願
可以參加大法官釋字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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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41656
兵役法規定的訴願先行程序是"複核"
其他先行程序:
其他先行程序:
申請複查-海關緝私條例、稅捐稽徵法
再審查-專利法
申復-集會遊行法
14
2
#1021511
恩, 只有這四種才要先複核. 否准繼續留營服役就是典型行政處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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