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為我國公務員應具備的積極條件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須未曾擔任過公務員
(B)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的資格
(C)須年滿十八歲
(D)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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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78), B(748), C(175), D(143), E(0) #410566
統計: A(11278), B(748), C(175), D(143), E(0) #410566
詳解 (共 7 筆)
#639274
補充3F
公務人員任用積極條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公務人員任用消極條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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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93
積極條件:必須具備
消極條件:不得具備
消極條件:不得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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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94720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2.shtml
二、
公務員之積極資格
(一)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務員,不僅理論上應當如此,從法律規定義應得出此結論。此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即知。
(二)年滿18歲:
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年滿18歲,才可以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可以將此條之年齡限制,視為擔任公務員之基本行為能力條件。
但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因此在本案為立法委員之情況下,其積極資格應為23歲。
(三)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此點係指可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而具備擔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二、
公務員之積極資格
(一)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務員,不僅理論上應當如此,從法律規定義應得出此結論。此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即知。
(二)年滿18歲:
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年滿18歲,才可以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可以將此條之年齡限制,視為擔任公務員之基本行為能力條件。
但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因此在本案為立法委員之情況下,其積極資格應為23歲。
(三)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此點係指可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而具備擔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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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04
未擔任過公務員屬於消極條件(否定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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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650
筆記:2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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