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對其股票轉讓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得向非特定人為之
(B)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後,得向符 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轉讓
(C)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D)該股票轉讓方式之限制,亦適用董事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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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163), C(82), D(57), E(0) #3289101
統計: A(147), B(163), C(82), D(57), E(0) #3289101
詳解 (共 4 筆)
#6404640
公司內部人的轉讓方式僅限於證交法第22條之2的規定。其中第2款申報之日起3日後,係直接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賣出,而不是轉讓給特定人。轉讓給特定人是第3款之規定。可參《證券交易法第》第22條之2第1款:「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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