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
(A)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50%
(B)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
(C)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200%
(D)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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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51), C(210), D(113), E(0) #3289100
統計: A(71), B(51), C(210), D(113), E(0) #3289100
詳解 (共 6 筆)
#6404643
條文背誦題。募集無擔保公司債不得超過200%。可參《證券交易法第》第28條之4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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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2823
依金管會112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8301號令:「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有關公司債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之限制規定,係指包括有擔保普通公司債、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及無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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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旨載明募集的是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而非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這個就是第2款所定類型),所以額度限制依金管會之解釋,即適用第28-4條第1款200%之規定,故選項C方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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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上述金管會函令指出適用第1款的所有類型條列如下:
1. 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2. 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3. 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
4. 「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5. 「無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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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函令網址: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3774&kw=%e8%ad%89%e5%88%b8%e4%ba%a4%e6%98%93%e6%b3%95%e7%ac%ac28%e6%a2%9d%e4%b9%8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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