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土地法關於耕地租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作,不包括漁牧
(B)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C)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十,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十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十減定 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十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D)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額不得超過1年應繳租額三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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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37), C(21), D(15), E(0) #2573981
統計: A(11), B(237), C(21), D(15), E(0) #2573981
詳解 (共 2 筆)
#5108816
◎土地法 第 106 條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 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前項所稱耕地,包括漁牧。
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第 108 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 一部轉租於他人。
第 109 條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 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 限繼續契約。
第 110 條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 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 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 三年之平均地價。
第 111 條 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第 112 條 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 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額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 一。 前項擔保金之利息,應視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應按當 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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