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刑法瀆職罪章之犯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構成第 125 條之濫權追訴罪
(B)法官裁定被告收押禁見,該裁定後被撤銷,構成第 126 條之凌虐人犯罪
(C)檢察官因過失多算刑期,導致受刑人延後一個月出獄,因第 127 條違法行刑罪不處罰過失犯,因而不構 成第 127 條違法行刑罪
(D)市政府社會局科員就救濟金之核發,因與特定對象有怨隙,而僅發放依法應發給之半數金額,構成第 129 條公務員抑留剋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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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6), B(56), C(446), D(1720), E(0) #2799633

詳解 (共 3 筆)

#5217135
刑法
第 125 條 針對檢察官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針對警察、監所管理員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針對檢察官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9 條 針對以後你上班的同事,請款時亂算可以跟他講這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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