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A)收藏家甲於拍賣會購買知名畫家的畫作真跡後,舉辦展覽會展示該畫作真跡,並向來場觀眾收取入場費
(B)為募集賑災資金,乙基金會舉辦慈善演唱會,對來場者收取入場費用,而邀請藝人在活動中公開演出多 首流行歌曲
(C)大量轉載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逐字稿
(D)在臺北市購買一部熱門電影之合法藍光光碟片,於觀賞後,將該藍光光碟片透過網路轉售給他人
統計: A(599), B(1119), C(278), D(567), E(0) #2799636
詳解 (共 10 筆)
每次碰到著作權的題目都很煩,像B選像寫得不清不楚,光是藝人演唱的歌曲是否擁有版權、邀請有無支付報酬等,就有不同解釋。
只能靠刪去法。
同意樓上觀點,點進去網站看了一下,同樣都是公開播放,型態分層太過繁雜,沒有一個很統一的見解,看起來每個Q&A都還要一一去幫大家解釋每種型態的變化,感覺好像搞得很複雜。
順帶一提,台南奇美博物館,N年前進去的時候,也是要收票阿....,企業家花錢購買收藏,然後把收藏品展覽給大家看...,照這個邏輯比較連結網頁Q1和Q2的說明來比照的話,在自己買的館場內展示自世界各地購買的收藏品,請問需要得到授權嗎...?
再來,假使Q1成立,需要取得授權,比照Q2來看,購買收藏品,只能算是買到所有權,並沒有買到公開展示權...,根據著作權法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縱使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已是所有權人,可以合法公開展示,但是該博物館也不是只有美術著作,也有其他樂器、兵器以及動物標本耶...,這些也要取得授權嗎...?
舉例「動物標本」來說,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再根據這個連結網頁來看〈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2646〉
「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雖對著作類別採取例示規定,然非謂著作權法即不保障其他著作類別,其他有創作性的智慧成果仍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對於動物標本是否得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問題,亦應視動物標本是否具有創造性而定。」
雖採例示規定,其他類別也在保護範圍之內,但著作權法並沒有說有關於視創造性而定這句話,這是這位大學教授自己的著作所言,並沒有法律效力,也不是已有明文規定,說到底還是有很多沒有去規範的東西,第5條也僅僅只是說明,著作類別不局限於例示規定而已...,相關細節也無任何說明規範。
以上,題外話...。
募集賑災資金,基金會舉辦慈善演唱會,對來場者收取入場費用,這個選項比較對,照邏輯來說,就跟你說是募集資金來賑災,收費感覺就很奇怪,也應該是去場地觀看演唱會的觀眾自掏腰包捐獻,而不是向觀眾收取入場費。
(B)歌手如果是演唱自己發行過的歌曲 也算侵害嗎?
這年頭自行譜詞作曲的歌手真的很多啊
2樓的疑問我覺得與這案例有所相似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4-855907-4cba5-301.html,本案中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消費者儘管有物品的所有權但對於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仍須考量授權的問題